政策法规

联系我们
电话:020-89232382 传真:020-89232138
地址: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
当前位置:首页 >  国家政策

国家政策

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正式出台

2011-02-11 00:00:00    发布人:admin    阅读次数:7911

日前,外汇管理局发布《关于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》,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,自2011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实施《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》及其操作规程。这一决定距外汇局去年10约1日起在京、粤、鲁、苏等4地开展试点相去仅3个月。

此项政策主要内容: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行开户登记制度。境内企业复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,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,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;二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行规模管理。存放境外的规模,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,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;三是简化出口核销、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,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;四是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,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。

外汇局称,此项政策的出台既可平衡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出入,又可切实便利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。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,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;对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、集团化管理能力强企业,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降低境外融资成本。

有业内人士表示,这一措施显示中国外汇储备管理的思路开始有较大的调整。以往要求企业强制结汇带来不少问题,央行被动的基础货币投放就是这一外汇管理体制下的结果。新的办法允许复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,一方面是降低企业结售汇中间环节的诸多成本,逐步实现藏汇于民;另一方面也寄望此举能够缓解外汇占款不断增高、央行持续被动投放基础货币的局面。

外汇局称,未来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将试行开户登记制度,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、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,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。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的出口外汇收入将试行规模管理,存放境外的规模,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,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。

有业内人士表示,“开立境外账户”、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”等流程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,真正的业务开展还需时日。据了解,在以往一般情况下,出口企业货款结算时,须通过审核后汇入国内开户行,同时申报外汇局,从国外汇入货款需要3天左右时间。而出口收入可以直接存放境外后,这些留存境外的资金可直接用于货物贸易对外支付,从而有效减少企业的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。

版权所属:广州市海珠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   ICP备案号:粤ICP备15012072号
联系方式:广州市新港东路2429号琶洲科技园   电话:020-89232382、020-89232477